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防通〔2021〕145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6: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防通〔2021〕145号


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崇左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区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资质审批事项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下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下资质”审批。

二、从业资质要求

(一)设计企业

已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

(二)监理企业

已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明确的相关事项,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相关正式文件、政策前暂按此施行。人防工程相应规范、标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