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4 10:39:4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3-02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桂建设20222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有关规定,现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问题如下:

一、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建筑工程和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一)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可承担大型规模即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可承担中型规模即防护等级为五级及以下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三)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资质可承担小型规模即人防疏散主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建筑工程的附建式人防工程属建筑工程主体部分,应由建筑工程主体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将其单独发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杜绝建筑工程主体部分设计任务被肢解发包等违反市场秩序行为发生。

三、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建筑工程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以资质备案或其他变相审批的形式设置障碍。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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